如果办理临时住所使用证明
作者: Harry
来源: 其它
日期:2021-09-08 06:09:48
为有效解决无证照经营问题,对住所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而申请从事经营活动的,经区县政府批准,授权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出具《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参考范本见附件3),申请人可持《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申请登记注册。
(一)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的基本要求。
1.《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应当由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乡镇政府、其他部门、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颁发。
2.《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
3.《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可暂时作为生产经营的备案材料。但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证明和房屋、土地拆迁补偿的依据。
4.《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主要内容。
(1)房屋的使用人、房屋地址、住所证明的使用期限、编号等。
(2)临时住所证明的用途、注意事项及失效事由等。
(3)由住所的使用人与提供人签署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参考范本见附件4)。
《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届满,该住所需继续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的,应在有效期届满20日前,按规定办理《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有关经营证照续期手续。续期后的经营证照有效期与《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相同。
(二)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的适用范围。
1.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
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
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但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应当按照本说明第三条第十四项、十五项的规定办理。
(三)《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登记注册。
以属于临时住所使用证明适用范围的建筑物为住所的,可持《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有效期内核发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上予以注明。
申请人提交的住所证明文件包括:
1.《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2.住所使用人与产权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经营范围涉及许可事项的,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部门在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的材料上明确同意意见的,即予以办理登记注册。